阳光控股借用别人证券账户及宁波臻翼泽、赵某乐、金某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除当事人外,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关于当事人
“宁波臻翼泽”安信证券账户一般户于2019年4月开立于安信证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安信证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在阳光控股的安排下,自2020年8月至查询日,该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在账户出借期间,阳光控股操控运用该账户买卖“龙净环保”股票、“龙净转债”等。
赵某乐原为阳光控股职工,其名下光大证券账户一般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光大证券武汉京汉大路营业部,并别离于2021年9月、2021年8月刊出。自账户开立至账户刊出,赵某乐将上述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在账户出借期间,阳光控股操控运用该账户买卖“龙净环保”股票等。
金某原为阳光控股职工,其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一般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国泰君安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2020年8月起,金某存在将自己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的状况。在账户出借后,阳光控股操控运用该账户买卖“龙净环保”股票等。
上述违法现实,有阳光控股供给的相关资料、相关账户记载、作业请示单、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状况阐明、微信聊天记载等根据证明。
阳光控股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宁波臻翼泽、赵某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和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存案(传真:)。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